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了法庭上被告人、被害人等可以陈述和讯问的权利,同时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第192条规定了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异议处理方式,必要时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拒不出庭则相关证言和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刑事庭审中法官的质询策略
在刑事庭审中,法官的质询策略至关重要。质询是法官与被告、证人之间的交互过程,旨在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确定案件的真相。法官的质询策略应当兼顾公正、客观和专业。他们需要提出明确、有针对性的问题,以引导证人提供关键的证词和事实。同时,法官还需要保持中立,避免引导性问题或对任何一方有偏见,以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决的实现。通过精心设计的质询策略,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在刑事庭审中,法官的质询策略至关重要。他们需要兼顾公正、客观和专业,以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确定案件的真相。法官应提出明确、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证人提供关键的证词和事实。同时,法官需保持中立,避免引导性问题或偏见,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决的实现。通过精心设计的质询策略,法官能全面了解案件,为正义实现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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