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1、协商在所有纠纷解决的途径中,协商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协商是行政协议在没有第三方的干预情况下,仅协议双方进行磋商协调。一方面行政机关既能付出最低成本,也能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另一方面,相对人作为独立经济个体,当然追求减损最大化。所以,协商时最为经济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协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协议双方必须完全处于主观自愿,并且双方在协商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平等。2、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3、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4、裁决和复议行政裁决,一般指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不宜作为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方式。这是因为,行政裁决针对的是民事纠纷,而行政协议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其产生的纠纷实属是行政纠纷,显然不能适用行政裁决。试图通过行政机关作为解决纠纷的主体,适宜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5、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诉讼救济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中有关行政协议的规定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行政协议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扩展资料行政协议纠纷的产生:1、缔约阶段的纠纷。行政协议缔约阶段的纠纷,主要是指行政协议在协议缔约开始至协议生效前,行政机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即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问题。2、履行阶段的纠纷。行政协议的履行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造成的。行政协议违约一般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拒绝履行是指行政协议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明示或者默示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协议纠纷及其解决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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