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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与规避策略
2024-07-27 20:34:39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探讨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隐名股东应尽量避免股权被代持,而显名股东则应尽量遵守协议约定。如果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显名股东可能会面临债权人要求承担债务的风险。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其他股东半数同意或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等方式救济。若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分析

有关隐名股东的风险:

1. 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股权代持协议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若显名股东未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手续擅自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则该转让行为将有效。第三人将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隐名股东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但是有些事情显名股东是控制不了的。比如显名股东之前是已婚,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那么另一方主张其持有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综上,对隐名股东而言,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尽量不要让他人代持股。万不得已,必须代持的,代持协议尽量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均包括在内,尽量规避风险,或者做到即使有风险也有救济途径。

(二)、对于显名股东的风险:

隐名股东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一旦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时,隐名股东可能会以自己不是股东为由逃避债务,债权人会要求显名股东承担债务。

一、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

(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

(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

(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若既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结语

这段话总结了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风险的相关规定。对于隐名股东,他们面临着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离婚后另一方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显名股东去世后继承人要求分割股权等问题。为规避风险,隐名股东可以尽量让他人代持股,或者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对于显名股东,他们可能会面临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导致债权人要求承担债务。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或者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或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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