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的“硬杠杠”和“试金石”,打出打好了为民办实事“组合拳”。法院要始终坚持开门办活动,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得到群众认可。政策举措接不接地气、是不是真惠民真利民,群众感受最真切,只有走出去、迎进来,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才能真正摸清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所难。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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