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司法为民意识
司法为民思想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指导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我们必须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对于司法活动的指导地位。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才是最终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提。
首先要增强宗旨意识。法院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解民忧、排民难、保民安。为此,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和其他一切工作中切实做到为民宗旨要牢,为民之心要诚,为民举措要细,为民效果要实。切实通过司法行为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其次要增强感情意识。司法为民解决的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懂得司法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人民是衣食父母,司法权应为人民行使,对人民要抱有深厚的牢不可破的感情。情通则理达,对人民的感情问题解决好了,才能端正对人民的态度,才能始终从人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搞好司法工作。法院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卫士,不能抖威风、耍特权、高高在上、唯我独尊,而要修身奉法,改进司法手段,讲究司法艺术,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亲和力。司法对人民有感情,人民才会对司法有信心,司法为民的印象才会树立。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司法为民,责任重于泰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有司法为民,来不得半点疏忽与马虎。否则,食之无味,寝食难安。司法为民的理念要牢固,内容要扩展,程度要提高,责任要到位,真正把司法为民贯穿于各项司法工作的始终,体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
四是增强服务意识。司法为民,要坚持围绕全国和地方工作大局开展各种服务。用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使司法工作与党中央同步,与大局合拍,与人民同心。为此,法院工作人员应切实做到服务意识要主动,服务方式要深入,服务措施要有力,服务工作要依法。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提出的增强服务意识并不是为某一特定的对象主动提供服务,也不是上门找案源,那就背离了司法的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服务强调的是对业己成诉的案件处理中的服务意识,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热情服务,要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