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社团。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健、科技、文化、人社、民政、体育等类别,民办非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3、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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