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法律规范的意义上,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指在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上由人们所建造的房屋和为房屋的配套使用而建造的必要的附属设施。这里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合法的房屋及附属物以及未经批准建造的违章建筑。所谓的房屋是指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规定而建造的供人们居住的或者办公、仓储、娱乐、生产生活等其他需要的构筑物。附属物是指为了房屋的使用而建造的必须的附属设施,包括墙、甬路、门楼、厕所、棚屋等等。房屋拆迁附属物有哪些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所有权人合法所有;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收益应当合法产生;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围绕着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拆迁事宜与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生拆迁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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