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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