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
原告和被告依法登记离婚,婚后共同生育男孩一名,自从有了孩子之后,双方经常为生活小事打闹,没有共同语言,感情彻底破裂,早己分居,原告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未予判决离婚,现再次向贵院请求判决离婚。婚存期间共同生育男孩一名,现年13岁,因孩子要跟随母亲,故请求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支付抚养费800元。婚存期间有共同财产楼房一处,价值25万元,现要求依法分割,其它没有无争议。
【争议焦点】
生活中时有矛盾和争吵能否认为感情破裂?
【法院认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双方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本是终身大事,并非儿戏。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时有矛盾和争吵,但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且婚生子董某2尚未成年,需要父母的疼爱、呵护,若双方离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故本院认为,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珍惜往日感情和婚后家庭生活,增进沟通,互相理解,遇事冷静处理,共同抚养照顾子女,增强家庭责任感,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