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患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只有医患双方参与谈判,双方地位平等,有充分的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参与。即使有第三方参与,也只起到见证或公证的作用,参与的第三方不干涉和干预双方的谈判;
2、双方自愿协商,无强迫或命令因素。因此,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意愿的表现;
3、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鉴定过程中、鉴定后甚至诉讼后进行。只要没有司法判决的约束,双方都可以自愿协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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