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特点有自愿性、合法性和灵活性。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民事诉讼和解调解的区别在于性质、参与主体和效力不同。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争议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在诉前订立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诉前和解是民事契约的缔结过程与结果,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合同订立要件。
法律分析
一、和解的特点有哪些
自愿性,合法性,灵活性。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民事诉讼和解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三、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关于民事赔偿或补偿内容,经过自愿协商一致,于诉前自行订立的和解协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未对其法律地位做出规定。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实际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的自由过程,始终都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来实现。诉前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民事契约的缔结过程与结果。民事契约行为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契约的订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订立所具备的要件。
结语
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执行员记录并签署。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与此不同,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向法院陈述协议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与诉讼调解相比,诉讼和解包含了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参与主体不同,并且和解协议不具备执行力。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争议双方在诉前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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