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分析:私拿公司物品的员工被开除不获补偿。如果员工私自拿走公司物品并占为己有,这可能构成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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