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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量约定不一致,可以据实结算
2024-07-26 15:38:4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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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3528号

裁判观点归纳:施工图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确定,招投标文件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说明双方约定的“按施工图计算”并非是对工程量计价的最终确定,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未纳入施工图的工程内容,以工程竣工验收的竣工图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基础据实计算工程量,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1.关于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嘉铭公司主张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23.1.4条规定,“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本院认为,结合施工图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确定的事实,如果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则招投标文件中应约定本案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本案中,招投标文件约定案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说明双方约定的“按施工图计算”并非是对工程量计价的最终确定。此外,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实际测绘,施工过程中存在“不上人结构板”等增量工程,施工图却未将其列入其内,也未通过其他形式反映该部分工程量的增减及计算方式,进一步说明“施工图”并非双方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未明确的以本合同为准”,合同具体条款第12项“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包干确定1108元(大写壹仟壹佰零捌元)/平方米,工程量按竣工验收建筑面积计算”,二审法院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的竣工图载明的建筑面积(各楼层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相加)为基础据实计算工程量,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本案中,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存在巨大争议,一方主张按照施工图计算,一方主张按照竣工图的实际工程量计量。实践中,大量的诉讼也都有类似争议,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和尺度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似乎本案中应按照施工图进行结算,而详细剖析本案的细节,就会发现,实践中的案例比法条的规定复杂的多,该案不仅存在计价方式不同、合同约定以竣工面积计算、施工图偷面积等现实问题,最终法院通过逻辑推理,确定施工图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进而据实结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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