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规定:关于1000元价值的快递丢失,赔偿标准如下:
1. 若快递已保价,且丢失或全部损毁,则按保价金额赔偿。若部分损毁或内件缺失,则根据保价金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若快递未保价,且发生丢失、损毁或内件缺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的邮费的三倍。挂号信件若丢失或损毁,则按所收取的邮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律客观条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若快件(邮件)出现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不符情况,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与用户的约定进行赔偿。若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对于已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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