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公婆的话能做证。
如果公婆在夫妻离婚过程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婆的证言并不具备特殊的法律效力,法院会根据公婆的证言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如果公婆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这些证据材料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婆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可能会对案件产生负面影响。
办理离婚的材料:
1、离婚申请书:由申请离婚的一方填写并签字,申请书应包括离婚事由、离婚方式、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2、结婚证: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3、身份证:提供离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户口簿:提供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离婚双方户籍情况;
5、财产证明:提供夫妻双方的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证等;
6、子女抚养协议书:如果有子女,需要提供子女抚养协议书,协议应包括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用等相关事项的约定;
7、其他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综上所述,公婆的话作为证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公婆的话与案件无关或者证据不合法,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