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国家制度价值标准体系:发生冲突的取舍原则
公正——特别是平等——诸标准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人道——主要是自由——诸标准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这两大系列标准结合起来,便构成了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应该如何的价值标准体系。但是,正如伯林所言,这些价值标准有时可能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并非所有的善都相容一致,人类的全部理想就更难完全相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取舍?
究竟言之,最终无疑应该保全和遵循价值较大的价值标准,而牺牲和违背价值较小的价值标准,从而使价值净余额达到最大化。可是,公正、平等与人道、自由究竟何者的价值大呢?最重要的东西的价值,无疑是最大的。公正和平等既是国家制度和治理的最重要的价值标准,又是纯粹的善原则。反之,人道与自由虽然是国家制度和治理的最高价值标准,却不是最重要的价值标准;并且,自由原则是兼有善恶而只是净余额为善的原则:自由原则之为纯粹的善原则,是以符合公正和平等诸价值标准为前提的。因此,当公正、平等与自由、人道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时,应该违背人道和自由原则而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与平等原则对于自由与人道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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