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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车主驾车撞死劫匪法院认定正当防卫
2024-07-26 16:05:20 责编:小OO
文档

龙女士追击劫匪中撞坏的铁栏

女车主驾车撞死劫匪法院认定"正当防卫"

人民网3月26日报道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法院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

终审: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法院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

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人民网(北京)

站长点评:正当防卫指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对抗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包括法院过去对类似行为的判决,认为只有在歹徒从受害人控制下,实施抢劫的时间断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歹徒已经得手后的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该观点有失偏颇.将被害人实施防卫的时间限制的过窄,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本案如法院的观点,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仍在正当防卫的实施阶段,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

一、对防卫限度的确认

新刑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

这里说的“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正当防卫是以暴力手段进行防卫,首先是双方力量和打斗能力的较量。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实力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

此外,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格斗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许还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打击的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遇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的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

比如一个平时从没打过架的老实人被强壮的歹徒抢劫并持铁棍殴打,他低头闭眼随抓了个不知道什么东西往歹徒身上乱捅,结果捅死了歹徒,而他抓的是一截带斜口的钢管。当时的情形如果他不用这根钢管,他根本无法达到制止歹徒犯罪行为的目的,而且他当时处于惊吓之中,只知道闭眼乱刺,没有能力及时观察歹徒是否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所以虽然他刺死了歹徒,但他的行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会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

2、防卫环境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对限度的认定也会考虑环境因素。

首先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对防卫人精神上的刺激明显有所不同。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慌,以致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有时是难免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是与防卫地点有关。防卫地点一般就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这个地点一般是犯罪分子精心选择的,偏僻人少,进行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而且侵害对象不容易逃脱。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防卫环境显然非常恶劣。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比如在一条狭窄的小巷子里你被人拦路抢劫,两头还有同伙堵路,这种情况下你想跑,如果不迅速打倒堵路的歹徒,你就会陷入被几个歹徒围攻的危险局面,这种时候环境逼得你下重手,可能会导致堵路歹徒的伤亡,但因为是不利环境下保护自己安全的必须行为,所以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还是慢慢发生,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

比如同样是抢劫,一个是从正面先堵住你,张嘴向你要点钱花,不给再进行武力威胁;另一个是突然从后面勒住你脖子往墙角拖,后者对防卫者的精神刺激明显要大得多,也必然会影响到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根本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全力反抗歹徒的侵害,往往导致较重的防卫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在敌众我寡或者歹徒实力明显强于我的情况下,防卫人四面受敌,穷于应付,或者已经被打得抬不起头,根本无法观察歹徒,防卫动作只能凭本能实施,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就象前面举的例子,那个老实人已经被强壮的歹徒打得抬不起头了,他抓钢管捅歹徒完全是一个本能行为,甚至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拿的什么,所以虽然刺死歹徒也不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比如你被几个持械歹徒围攻,完全无法判断对方的动作,只是凭本能死拼,在打斗突围时致歹徒伤亡,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限度。因为当时你根本无法选择和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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