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大局,并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实践中,各级政府会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手段,如成立调解委员会、推进基层调解工作、加强法律援助等,积极推动矛盾纠纷的和平解决,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大局,积极推动基层调解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在进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时,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合法、有效。
拓展内容:
矛盾纠纷调解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矛盾纠纷调解是指在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由第三方协调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的结果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是指由仲裁机关对争议双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仲裁裁决,这种裁决与判决一样也具有法律效力。与调解不同的是,仲裁是由仲裁人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回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为了履行职责,有权了解纠纷的情况,要求当事人出示与纠纷有关的文件、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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