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购买方发现失控发票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协查,销售方已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作为购买方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未申报或未缴纳税款的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后再抵扣。如发现销货方违规行为,应举报并协助追缴税款,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发票失控不一定会被判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1、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属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也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发现销货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失控发票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情况
失控发票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使用失控发票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记账、结算的票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持有、使用失控发票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对于使用失控发票进行虚开、骗取税款等行为,税务机关还会追缴相应的税款,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务必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失控发票带来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对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可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实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持有、使用失控发票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因此在使用发票时务必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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