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后不付款的处理方法及需要的证据。施工单位可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的证据包括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文件、工程履行情况证明等。
法律分析
一、工程结算后不付款怎么处理
1、工程结算后不支付工程款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追要拖欠工程时需要哪些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于一般合同纠纷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算、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如果发包方对工程量或结算书未确认,就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现场记录;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确认的签证;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书面材料。
结语
工程结算后不付款,施工单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需要提供包括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证据以及工程履行情况证据等。这些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合同文件、支付凭证、工程验收等,以确保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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