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通常在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三种情况: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提前办理结算,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也可以办理结算。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法规,通常在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
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是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
2、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提前办理结算的,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3、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结算的。按照双方协商意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工程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完成的各项工作进行核算,计算出应支付给发包单位的工程价款的过程。
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步骤包括:
1. 工程价款的核算: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完成的各项工作进行核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
2. 工程结算的编制: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结算书,详细列出工程结算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
3. 工程结算的审批:发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工程结算书进行评审,确认结算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发包单位对工程结算书有异议,承包单位应根据发包单位的要求进行调整,直至达成一致。
4. 工程结算的支付:发包单位按照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语
结算是一个重要的工程环节,但是根据现行法规,通常在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另外,如果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则可以分阶段结算;如果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则可以提前办理结算。总之,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结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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