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一、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指投标人借助居间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与招标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的合同,本质上属于中介合同。由于《招投标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即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将招标书、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广之于众,以确保承包人工程质量。由于《民法典》并未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可存在居间合同,同时该合同的订立虽然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进行,但并不代表不存在居间合同中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因此,讨论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的有效性只需要关注居间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个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即可,包括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债权人基于欺诈性转让(如无偿转让财产)而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理论上曾有不同观点,但经过长期演进之后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据此,第五百四十二条所说的“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应指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而不是在主债务人和撤销相对人之间无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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