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舆论的“讨伐”之后,回归问题本身去理性看待商家涨价,餐饮企业道歉并不是消费者的胜利,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理性地认识到这一事件背后的问题,其实,无论是海底捞菜品涨价6%,还是喜茶涨价两元,都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1.涨价的正当性
从餐饮业涨价的原因来看,疫情导致的经营成本提高和经营业绩惨淡的双重打击为其涨价提供了正当性。有关这一内容的证据网上已有很多很细致的分析,此处不赘述。
2.涨价的合法性
从企业涨价幅度来看,尚在合法范围之内。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上述餐饮行业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第11条),但是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恶意哄抬价格、实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14条)。因此,在法律的视野下,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了。
目前,关于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并没有全国性的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35号)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据此,《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价调发[2005]65号)规定,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况,在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至100%的区间内,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度。《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度的通知》(黑价宏字[2003]120号)规定,经营者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中,大幅度提高价格是指,以该行为发生日前一日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扣除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增加因素,在7日内提价幅度超过30%(鲜活商品超过80%)。
针对疫情期间经营者的涨价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z2020�{2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如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因此,参照上述全国或地方关于哄抬价格行为认定的意见,海底捞、喜茶等经营者的涨价行为并不构成恶意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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