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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有效吗?债权质的担保功能有哪些
2024-07-30 02:49:15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存单质押对抗行为、质押担保和债权质的担保功能。在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方面,虽然其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查封具有公权利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对抗债务处置行为。在质押担保方面,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质具有迅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尤其是证券债权质中,债权

法律分析

一、关于存单质押对抗行为的有效性

存单质押对抗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其质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债法范畴。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其流转和使用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二、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目前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三、债权质的担保功能有哪些

债权质的法律特性,决定了其迅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

1、因以移转债权赁证为占有的生效和存续要件,使顺序在后的质权人的产生几乎不可能,除质权人行使转质权,一般不存在质权竞存情形,使得质物的全价值由质权人把握,有力维护了质权人的权益;

2、债权质,尤其是证券债权质中,债权人持债权凭证可行使权利,不必象有体物担保那样,于债权届期不受清偿时,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实现债权;

3、因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无处分权,已身原因之外毁损可能性小,债权人的利益风险较小,一般不存在质权保全问题。

债权质的担保功能上虽有以上共性,却因担保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一般债权质,入质债权的实现,与第三债务人即入质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财产减少,降低其债务履行能力,质权人虽然可以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但毕竟是一种补救措施,效果很难保证。这样,质权人为保证其质权的实现,需对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尽足够注意职责,无疑增加了质权实现的成本。一般债权质还存在设质范围窄、设定质权公示性差、变价不易等缺陷。

结语

存单质押对抗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其质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债法范畴。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其流转和使用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债权质的担保功能有哪些?债权质的法律特性,决定了其迅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1、因以移转债权赁证为占有的生效和存续要件,使顺序在后的质权人的产生几乎不可能,除质权人行使转质权,一般不存在质权竞存情形,使得质物的全价值由质权人把握,有力维护了质权人的权益;2、债权质,尤其是证券债权质中,债权人持债权凭证可行使权利,不必象有体物担保那样,于债权届期不受清偿时,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实现债权;3、因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无处分权,已身原因之外毁损可能性小,债权人的利益风险较小,一般不存在质权保全问题。债权质的担保功能上虽有以上共性,却因担保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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