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管辖法院确定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原告对被告的原则,需要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有效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协议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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