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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四好公路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2024-07-30 02:51:04 责编:小OO
文档

四好农村路的要求: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的建设标准路网结构明显优化,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城乡交通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型城镇化要求四好农村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改造病患危路桥;2、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资,确定新建公路标准等级;3、完善相关公路养护措施和安全措施;4、加大对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监管力量;5、注重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

公路超速处罚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不记分;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是。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同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定可知,土地利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类;耕地、园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12个一级类;水田、有林地、住宿餐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裸地等57个二级类。农村宅基地是属于3大类中的建设用地,12个一级类中的住宅用地,57个二级类中的农村宅基地。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涵盖三个类别: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因此,农村宅基地只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大类项下的1个小类,而不是与集体建设用地相并列。

农村贫困生标准

一档: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①家住国家级贫困县的山区农村(乡镇),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③父母双下岗(享受低保)未再就业,且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④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特困标准;二档: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①家住国家级贫困县的山区农村(乡镇),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②父母双下岗(享受低保)未再就业,且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③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④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困难标准。三档: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①部队服役立功受奖且家庭经济困难;②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③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一般困难标准。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

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同,拿重庆市潼南区来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该内容由 杨飚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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