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规定:刑事案件的精神病鉴定、委托辩护人、补充侦查、二审案卷查阅、申请通知证人、公告鉴定、管辖权异议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民事、行政案件的公告鉴定、管辖权异议、审计评估等期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诉讼、执行和解、暂缓执行、拍卖期间也不计入。
法律分析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会出现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以,必须从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予以扣除。《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结语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案件从受理到裁判做出的法定时间。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如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必须从规定的期限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刑事案件的精神病鉴定期、委托辩护人准备辩护期、补充侦查期、二审查阅案卷期、申请通知证人、鉴定、管辖权异议处理期、专业机构审计期、中止诉讼期、执行和解期、执行决定暂缓执行期、上级通知暂缓执行期、拍卖财产期等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些规定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