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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2024-07-28 15:04:15 责编:小OO
文档

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及争取抚养权的证据。离婚案中,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况包括两周岁以下子女、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长期与子女生活、无其他子女、对子女成长有利、外祖父母帮助照顾等。女方可准备证据如户籍、医疗诊断、子女要求等。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应理性解决抚养问题,以最大化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

法律分析

一、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案中,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二、女方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心灵创伤在短期内是难以愈合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尽量减轻这种伤害,为人父母者首先应该将彼此之间的是非恩怨搁置一边,理性地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解决今后抚养、探望等一系列问题。

结语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后,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多种有利条件。比如,子女年龄小于两周岁,一般随母方生活;女方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长期与母方生活,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女方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况;双方条件相当,但子女长期与外祖父母生活且外祖父母愿意帮助照顾;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愿与母亲生活等。为争取抚养权,女方应准备相关证据,如户籍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子女生活状况证明、对方情况证明、十周岁以上子女意愿证明等。为了减轻孩子的心理创伤,父母应理性解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以最大化孩子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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