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1、听证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2、申请听证的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