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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利害关系人回避?
2024-07-28 14:46:31 责编:小OO
文档

利害关系人回避是保障公正审理的一项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和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时,应回避。法官之间也有夫妻、亲属关系时需避免同时担任特定职务。离任法官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对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实行回避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公正审理,防止以法徇私。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利害关系人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回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利害关系人回避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各方利益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以防止出现以法徇私的情况,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主张利害关系人回避执行和审判。

结语

利害关系人回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回避。此外,法官之间的夫妻关系、亲属关系以及离任后律师身份的限制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规定,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时应实行回避。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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