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公司欠债需要承担吗?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股东资格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三种。原始取得可分为设立时和设立后两种情形,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指依法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若出资不实则需要在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股东公司欠债需要承担吗?
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股东资格取得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需要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如果出资不实,则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原始取得(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设立后的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和善意取得等方式获得。以上是对股东公司欠债责任和股东资格取得方式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八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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