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委托他人先代为缓解犯罪后果,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调查,确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和陪同;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只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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