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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注销剩余财产分配怎么规定?
2024-07-28 18:44:26 责编:小OO
文档

农村专业合作社清算是指在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使合作社消失的法律行为。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清算组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合作社一旦进入清算程序,理事会、理事、经理立即停止执行职权职务,由成员大会推举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

法律分析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是指在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使合作社消失的法律行为。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及其他债务后剩余的合作社财产,应当返还或者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一、法律依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承继,故不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合作社一旦进入清算程序,理事会、理事、经理立即停止执行职权职务,由成员大会推举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合作社。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主要职权为:

①处理与清算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②清理合作社财产,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

③清偿债权、债务。

二、清算过程

清算组在清算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合作社破产后,清算组就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及其他债务后剩余的合作社财产,应当返还或者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清算组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实施清算方案;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方案必须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开始实施。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合作社在解散之后就要进行财产的清算,一般情况下财产有限去偿还所有债务,在债务还清的前提下如果财产还有剩余就要进行合理的分配,分配人群有职工以及所有合作社的社员。所有的行为都要依法看来进行,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犯。

拓展延伸

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清算规定》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清算应当由清算人负责,清算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如果无法通知债权人或者无法清偿债务,清算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因此,该规定对于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于清算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使合作社消失的法律行为。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及其他债务后剩余的合作社财产,应当返还或者分配给合作社成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农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保障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三条 本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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