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医疗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不予报销: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属于工伤,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属于侵权人造成的损伤,应当由侵权人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综上所述,外伤没有第三人责任的,医保是可以报销的。外伤是需要看你是怎么受的伤,如果是有第三方负责的,医保是不可以报销的,如果没有第三方负责,医保是可以报销的,但需要提供病历等材料,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是需要核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