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再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不是生效判决。
一审判决后,有十五天上诉期,如十五天内当事人不上诉,十五天后判决生效。如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能生效,必须等待二审结果。如二审法院要求重审,一审判决即完全丧失法律效力。需要重新审理重新判决。
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再审是一个纠错程序,因此,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设立,使得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有可能再一次地进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