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病时,给予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
法律分析
医疗期是累积计算的,通常情况下医生在开具病假单时会考虑到节假日,并将它们纳入病假期间。节假日不会被单独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内容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期病假待遇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权益。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应根据病情的轻重程度和医疗费用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病假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按病情的轻重程度和医疗费用实际情况,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病假待遇。病假期间,劳动者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期病假待遇的具体规定,包括: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病情的减轻或者加重,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应当相应延长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高于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
总之,医疗期病假待遇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权益,同时根据病情的轻重程度和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结语
医疗期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算的,通常情况下医生会考虑到节假日并将它们纳入病假期间。根据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劳动法(2018-12-29)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01-15)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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