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最好是离婚双方进行和平地协商最为合适,但是有些诉讼离婚中,可能就极不可能达到这种和谐的状态。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时,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照以下几种情形解决。
1、双方均主张股权
如果是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原则上会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非股东配偶仅主张补偿款
按照规定,要是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这种情况是很好解决的。只要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就可以和谐地解决离婚夫妻对于股权分割的处理了。
3、股东配偶放弃股权
如果是股东配偶放弃股权的,原来非股东的配偶就可以取得股权,但是相应地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且,非配偶方想要取得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双方都放弃的
要是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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