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包括
2024-07-24 20:03:47 责编:小OO
文档

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一)社会团体应将印章印模报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二)对于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四)社会团体变动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五)社会团体被撤销,由民政部门收缴其印章。(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军旗使用管理规定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1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部队手机管理规定

部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1、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2、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不得利用手机上网;3、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更换机型应及时备案;4、不是使用手机对象的士兵持有手机的,必须上缴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亲时发还使用,返回部队后再集中保管;5、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6、各单位对士兵使用手机情况要经常检查督察,及时了解士兵使用手机通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对擅自持有、使用手机的,应当一律收缴;8、严格限制使用3G手机,已使用3G手机的,必须关闭远程数据同步、位置服务等功能。对违反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场合使用手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北京养犬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法规如下:一、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二、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