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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首的审判标准是什么?
2024-07-24 20:02:24 责编:小OO
文档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矫治和教育等。如果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提起公诉,否则在考验期满后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分析

可以。但具体个案,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比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那就只能判处刑罚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专门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考虑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矫治和教育等要求。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犯罪行为且没有违反管理规定,考验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如果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严重违反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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