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