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他人代理履行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理履行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理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代替他人的义务和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代替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理履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代理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理履行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姓名、地址、代理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时间、目标、费用预算和代理履行人
(二)代理履行三天前,催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理履行的
(三)代理履行时,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遣监督
(四)代理履行完毕,由政机关当场监督的工作人、代理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证人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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