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
5、公积金联名卡卡号;
6、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还需单位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7、填写《住房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均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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