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应注意的情形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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