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包括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社会化调解、开庭调解和送达调解。尽管诉讼是解决矛盾的手段,但如果当事人有意愿通过和平调解消解纠纷,法律同样支持。诉讼并非唯一维护公民权益的最佳途径。
法律分析
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调解的。调解的方式主要是:
1、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虽然说诉讼已经是有矛盾的公民最后的解决问题的手段,而尽管已经提出了诉讼的请求并且被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有意愿想要通过和平的调解方式消解纠纷也是完全被法律同意的,因为诉讼并不是唯一能够帮助公民维护权益的最佳办法。
结语
通过各种调解方式,民事诉讼可以在不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情况下解决。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社会化调解、开庭调解和送达调解等方法,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诉讼并非唯一的维权方式,只要当事人愿意通过和平调解来解决纠纷,法律允许并支持这种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旨在帮助公民维护权益的最佳途径不仅限于诉讼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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