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苏州市政府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文件,旨在严格控制公积金贷款。具体措施包括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款比例和停止受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
法律分析
苏州市政府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旨在严格控制公积金贷款。具体措施如下:
1. 对于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
2. 对于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
3. 对于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4. 对于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
5. 暂时停止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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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根据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及申请规定,借款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年限需满2年,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缴存年限需满1年。此外,申请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还款能力。
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收入证明,则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此外,如果申请贷款的金额超过了公积金贷款额度,则申请人也无法获得贷款。
综上所述,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的材料或者申请的金额超过了贷款额度,则其申请将无法获得通过。
结语
苏州市政府再次发布调控意见,严格控制公积金贷款。措施包括调整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可贷额度计算方式以及停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及昆山市、太仓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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