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婚晚育假
晚婚晚育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
二、法律条文
原来的条文中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属于晚婚晚育。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规定不同,享受额外增加的假期天数。这次草案将其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三、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四、变更
2015年12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张春生表示,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取消了晚婚假。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新的人口计生法中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相关鼓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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