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一般性原则:1.审判独立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辩护原则;5.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行政诉讼附带刑事赔偿如何调解
行政诉讼案件本身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对于行政案件附带的赔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三、如何在执行中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2、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3、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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