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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可以补办吗
2024-07-24 21:18:11 责编:小OO
文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旦竣工,无法补办。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要求、确定施工企业、有资金安排和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需要在三个月内开始施工,若不能按时开工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次数和时限有限。若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建设单位需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分析

一、已竣工施工许可证补办吗

已竣工施工许可证不能再补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结语

根据以上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要求、确定施工企业、有资金安排和技术资料,以及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七日内颁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开工,如无法按期开工需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若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将被废止。若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恢复施工前报告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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