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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立案后可以撤销吗
2024-07-24 21:14:33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盗窃案件立案后的撤销问题以及盗窃罪的追诉期和判决通知家属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盗窃案件满足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案件,而公安机关则有决定权。另外,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是成年人的盗窃罪,则不会通知家属。

法律分析

一、关于盗窃案件立案后的撤销问题

若盗窃案件满足法定条件,依法可以进行撤销处理。刑事立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撤销案件的理由,但最终是否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有决定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盗窃罪追诉期是多久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盗窃罪判刑会通知家属吗

盗窃罪判刑,如果是成年人的,不会通知家属。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构成盗窃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移送监狱收监的会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拓展延伸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分为公私财物盗窃罪和盗窃罪,对公私财物盗窃罪,一般认为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对盗窃罪,一般认为是盗窃罪的普通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追诉期为20年。即,犯罪行为发生后的20年内,如果未被抓获或者到案,则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时效制度,即在追诉期限内,如果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计算。但是,如果前罪被追诉的期限届满,行为人实施新的犯罪,那么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就从犯新罪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追诉期为20年,但可以酌情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如果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计算。

结语

盗窃案件立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案件,但最终是否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有决定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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