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农村买卖房屋是允许的,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禁止。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农村买卖房屋是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的。农村房屋买卖是合法的,但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但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买卖房屋是允许的,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禁止。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农村买卖房屋是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的。
一、农村买卖房屋合法吗
农村房屋买卖是合法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买卖房屋要公证吗
农村房屋买卖并不是一定需要做公证,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农村房屋买卖需要进行公证。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证明事项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种类包括民事公证、刑事公证、行政公证、司法公证等。而在农村买卖房屋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并不需要进行公证。
农村买卖房屋属于不动产交易,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不动产权利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载,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活动。因此,农村买卖房屋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但并不需要进行公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继承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办理公证。但总的来说,农村买卖房屋并不需要进行公证。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买卖房屋是允许的,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禁止。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农村买卖房屋是不一定需要进行公证的。农村房屋买卖是合法的,但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并不一定需要做公证,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下载本文